关于协会
榆林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灾害防治协会章程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榆林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灾害防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Yuli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nd Geohazard Risks Mitigation Association (英译缩写YEGA)。
第二条 协会是在榆林市域内从事和热衷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领域业务或工作的高校团体、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广泛联合和凝聚国内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秉持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研究和破解榆林市相关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科学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在政府、会员及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政府进行行业宏观管理和发展规划等提供科技及政策支撑,助力榆林国家生态保护示范区及黄土高原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业务登记单位为榆林市审批局,监管单位为榆林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六条 协会筹备办的地址设于榆林市高新区榆林中乾荣通大厦1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防治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自律规范,规范会员行为,建立会员自律机制;为会员提供项目分析、政策解读、定制化服务;开展协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交流;
(二)组织开展本领域理论及政策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本领域的政策建议,推动本领域焦点问题的解决;
(三)组织开展我市本领域基本情况动态调查,组织和参与修订本领域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本领域省内外交流合作,组建专家委员会,举办省内外学术理论及实践经验主题交流、专题讲座,收集、分析、交流省内外本领域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市场信息及发展趋势;
(五)组织和参与对我市本领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评选,组织和参与相关科技奖项的评审,对优秀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并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科技奖项;
(六)举办或承办我市本领域项目推介会、成果展示会、博览会、招商洽谈会等活动,推动利用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修复项目落地。
(七)建立本领域信息服务平台,汇总整理论坛交流信息,出版协会刊物,评选推介会员研究成果,研究分析业内典型案例,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专著、工具书及科普宣传资料,定期发布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行业发展及市场动态的相关资讯;
(八)建立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开展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活动,发放相关刊物、书籍及科普宣传资料,协助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对相关从业者进行业务培训;
(九)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在本领域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
(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相关事项;
(十一)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当拥护协会章程。个人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及不良诚信记录;
(三)拥护并遵守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所学专业、从事工作、研究方向与协会业务范围相关;
(五)在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与地质灾害防治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及研究能力;
(六)能够参加协会活动。
单位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护并遵守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在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与地质灾害防治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和学术影响力;
(五)能够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由一名理事推荐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审议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及时在协会刊物、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在协会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及有关论文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断学习防灾减灾与生态文明相关知识;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牌匾。会员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因不履行义务被视为自动退会的;
(三)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
(四)因不当言行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五)会员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协会刊物、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更新会员名单。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对协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会费标准、选举办法等重要事项变更以及协会的解散、清算、终止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决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拥护和支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优先推荐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者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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